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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茶會章程
 

第一章 總則


第一條:本會名為中華國際無我茶會推廣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二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
    宗旨如左:發揚茶道精神促進國際茶文化交流。
    推動茶業發展,增進家庭倫理關係,促進社會和諧美好。

第三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,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,
    其名稱如左: 省(市)國際無我茶會推廣協會。
    (市)國際無我茶會推廣協會。
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准設分支機構。
   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 
   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備。 
    第四條之一:
  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 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務,主要為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,
   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 以無我茶會之形式,培養人們高尚情操。
    以無我茶會之形式,建立社會祥和之氣。
    以無我茶會之形式,貫穿茶道國藉與流派。


第二章 會員


第六條: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:
    (一)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者。 
    (二)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並參與推動無我茶會之團體。 
    (三)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    (四)永久會員:凡具本會會員資格並一次繳清永久會員會費者。
       金額授權理事會訂定之。
       團體會員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通過,並交繳納會費。 
      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行使會員權利。
       本會分及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行使會員。

第七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
    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 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第八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九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
   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
   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十 條: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第十一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
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   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,
     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    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三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     (一)訂定與變章程。
     (二)選舉及罷免理事,監事。 
     (三)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 
     (四)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 
     (五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 (六)議決財產處分。
     (七)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   (八)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     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`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十四條: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,監事五人,
     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 
    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
     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 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 
    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 
     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但不得連續辦理。
    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五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 
     (一)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 
     (二)選舉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 
     (三)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 
     (四)聘免工作人員。 
     (五)擬訂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六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
     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 
     理事長對內綜理導會務,
     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   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
    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 
    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七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 
     (一)監事會理事工作之執行。 
     (二)審核年度決算。 
     (三)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 (四)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 (五)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八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一之,
     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 
   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
    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

第十九條:理事、監事均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連任。
    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為限。 

第二十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 
     (一)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 
     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 
     (三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 
     (四)受停權處分期間逾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一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本會事務,
     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免之,
     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 
      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     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二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
      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 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三條:本會除創會人為永久榮譽職外,
      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,
      榮譽理事、顧問、諮詢委員各若干人
      (除諮詢委員外,均映聘請非會員擔任之),
      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 。


第四章 會議


第二十四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種,
      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
     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   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
      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

第二十五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
     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
      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六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
     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     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、
     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 散、
      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,
      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同意,
      本會辦理 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,
     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七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
      必要時得朝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 
    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,
      會議之決議之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
      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八條: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
      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,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
第二十九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 
      (一)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
         團體會員新台幣五仟元,與會員入會時繳納。 
      (二)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五仟元。 
      (三)事業費。 
      (四)會員捐款。 
      (五)委託收益。 
      (六)基金及孳息。
      (七)其他收入。

第 三十 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一條:本會每年與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,
      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
      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 ,
      與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     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
     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
      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 會審核後,
     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
     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
第三十二條: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
      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
第六章 附則


第三十三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大會)大會通過,
     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十五條: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三年八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
      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台(83)內
      社字第八三二一七六三號函准予備查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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