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濟日報╱柯格鐘】 2013.01.17 03:21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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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長去年底在立院財委會面對質詢時指出,將視國內經濟情況,於適當時機推出能源稅,同時整合目前既有之奢侈稅、貨物稅及娛樂稅等各稅目。雖然實務上不少人,對能源稅存有疑慮,但藉此機會重新整合我國的特別消費稅,對國內稅制之合理化,具有重大實益,據以說明。
按能源稅在概念上,係與奢侈稅、貨物稅及娛樂稅等,同屬特種消費稅的範圍,乃針對特種商品或勞務之消費行為所課徵的稅捐。特種消費稅在學理上,係相對於一般消費稅而言,後者所謂一般消費稅係指營業稅,蓋營業稅課徵的對象,本為消費者之消費行為,惟稅捐立法時基於現實考量(學說稱實用性原則),將本應課徵之消費稅,改成課徵營業稅,針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行為課稅,再由營業人以售價內含稅額方式,轉嫁給消費者負擔,此為營業稅之所以在學說上稱其為「間接稅」的理由。
在一般消費行為既已課徵一般消費稅(營業稅)的前提下,倘若立法者欲課徵特種消費稅,加重各別消費行為之稅捐負擔,即須另有正當化理由。以財政部提出之能源稅或類此的環境稅概念為例,課徵能源稅的理由,在於能源的稀少性及有限性,一旦能源被部分人或某代人所耗盡,該等能源無法重置,或需時甚久才能再生,乃藉由課稅以抑制消費,保護有限稀少的能源。至於環境稅,大致分成汙染稅與碳排稅等類型,前者針對環境汙染行為,後者針對碳排等造成氣候變遷行為,因回復環境需要經費,基於「外部成本內部化」之理由,以課稅方式,向肇因者收取回復環境所須的成本費用。
以我國現行實務上,針對油氣類商品所課徵之貨物稅為例,因該等商品一方面既屬有限稀少能源,另方面其使用也會增加本地甚至是全球環境負擔,故而,除課徵營業稅以外,另加徵貨物稅,用以加重系爭商品消費行為的稅負,此為我國貨物稅在學理上,與前述能源稅或環境稅概念相通,應統整一併立法考量的理由。類似道理,亦適用在對於含冷媒之電器商品或機動車輛所課徵的貨物稅當中,蓋使用冷媒所揮發之氣體,將破壞大氣中臭氧層,乃因此造成目前全球氣候變遷的要因之一,就此而言,與上述之環境稅概念相通。
惟現行應徵貨物稅之部分商品,例如設廠機製的清涼飲料,除因包裝而增加環境負擔理由以外,學理上甚難發現應加重系爭消費稅負的理由。因包裝而增加環境負擔的商品,實際上並不止機製清涼飲料而已,各種非飲料之包裝商品,甚至速食與外食業者所提供之包裝,亦增加不少環境負擔,此為我國立法者,應透過能源稅立法新契機,進行特種消費稅整合的理由。 |
(作者是成大教授,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、誠品公益基金贊助)
【2013/01/17 經濟日報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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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網址: 稅改專欄/能源稅立法 整合特別消費稅 | 稅務法務 | 財經產業 | 聯合新聞網 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0/7642112.shtml#ixzz2ID2V5Du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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