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濟日報╱柯格鐘】 2013.01.04 03:05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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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台灣,不少政府官員包括學者在內,認為我國國民之租稅負擔率過低,長期以往,將使國家財政狀況惡化,故積極主張加稅提高租稅負擔率,至少應達已開發國家的標準。真相是否如此,有待說明。
按所謂國民租稅負擔率,係指一國租稅收入占該國之國民生產毛額或國內生產毛額的比率。租稅負擔率低,意味著國家稅捐之收入,可能不足因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,包括為發展經濟所需公共支出,從而,長期以往勢必降低該國經濟發展的速度。前述說法,如以我國之加值型營業稅率僅5%為例,環顧東北亞各國,台灣與日本同列區域內最低,甚至僅為南韓一半而已,倘若跨出區域,與歐盟各國平均達20%以上稅率相比,我國之租稅負擔率,近十年來竟僅為12%至14%之間,從統計資料來看,確實偏低。
然而,上開租稅負擔率偏低之數字,卻係以財政部所收取的租稅收入,作為分子計算得出的數據。換言之,如果是現實上非由財政部,以租稅為名,向人民所收取的金錢給付,即便其在實質特徵上完全符合,租稅的無償性、公共性與強制性等標準,亦將不被計入上開租稅負擔率的計算公式中。
舉例而言,健保費在我國係由衛生署所屬健保局,依健保法規定,向人民收取之金錢給付,名稱為「費」,意味屬「受益費」。但實際上,我國健保制度,不允許相對人有任何契約自由,人民加入健保所繳金錢給付,與其因加入後所存在之受益可能性,兩者對價關係並不明顯,故與其說「健保費」,不如說「健保稅」更貼切;又如汽機車燃料費,係由交通部依公路法規定,向汽機車輛所有人收取的金錢給付,名稱為「費」,意味屬「規費」。但實際上,交通部並未在現實上對車輛所有人提供對價給付,與其說「汽燃費」,不如說「汽燃稅」更貼切;再如,聘僱外勞或外籍看護之雇主,依就服法規定,均須向政府設立之「就業安定基金」,繳納「就業安定費」。
此種費用,許多人因其係向特種基金繳納,故稱「特別公課」。但實際上,政府設立此種特種基金並向人民收取費用,主要目的係為促進本國國民就業、提昇本地勞工福祉,處理外人管理聘僱使用,完全未有回饋繳納就業安定費雇主之機制,欠缺特別公課應具備的「群體共益性」要件,與其說「就業安定費」,不如說「就業安定捐」更貼切。
經由以上說明可知,我國租稅負擔率計算,恐有摜低之嫌疑,蓋若加總以上名目非為稅,實質卻為稅的各種金錢給付以後,或許,我國之租稅負擔率將會提高不少,相對於先進國家雖仍不高,但問題重點是,這帳總該算清楚,至少這樣才知道,我國究竟是偏低多少比例。 |
(作者是成大教授,中華法務會計協會提供、誠品公益基金贊助)
【2013/01/04 經濟日報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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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網址: 稅改專欄/名實不符 摜低租稅負擔率 | 稅務法務 | 財經產業 | 聯合新聞網 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0/7608776.shtml#ixzz2ID3YTej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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